保监会近日颁布了《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全面规范了开展人身保险业务中电话服务、新单受理、客户回访、合同保全、理赔服务及投诉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基本服务标准。
《服务规定》的起草工作于2008年3月启动,成立了由部分保监局、保险公司组成的课题组。起草过程中正值保险法修订,为确保与保险法的衔接,此次颁布的《服务规定》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对《服务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规范。
保监会负责人表示,《服务规定》的出台将统一和规范人身保险的服务活动,强化保险公司在提升服务方面的责任,从而提升服务水平,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据该负责人称,《服务规定》主要是对一些程序和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一是对投保和保全资料的补正要求在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保人或申请人,避免客户来回奔波;二是规范了核保过程中体检、生存调查和保单制作等程序。需要体检、生存调查的,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保人,并在收到相应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核保结果,同意承保的还应当完成合同制作和送达;不需要体检或生存调查并同意承保的,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制作和送达;三是明确了保险公司对索赔进行核定的时限,并规范了拒赔、保险金给付等程序。如无合同约定一般5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30个工作日对索赔进行核定;拒赔应在做出核定后3日内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在保险金给付方面如无约定,应在达成协议后10日内给付保险金;四是对于委托领取保险金金额超过1000元的业务,要求将办理结果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确保权利人利益不受侵害。
在电话服务方面,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应当公布、告知服务电话号码,便于投保人能通过电话获得及时服务;明确了电话服务内容,规定保险公司实行24小时电话服务,其中工作日人工接听服务不少于8小时;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服务电话的来电记录及处理制度;规定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应当告知投保人查询保险合同条款的有效途径。
在防范销售误导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符合保监会规定的投保提示制度和专人负责的回访制度。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应在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使客户能正确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如果销售是通过电话进行,则应告知客户查询合同条款的有效途径。在销售后,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单业务进行回访,《服务规定》对回访的要点做了明确规定,确保回访对销售质量的有效控制。
此外,规定中强化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该规定将于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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