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保险市场的环境变化,特别是新《保险法》对再保险部分做出的新规定,中国保监会对2005年版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今天正式公布。据了解,新《规定》删除了优先国内分保要约、法定再保险的规定,新增了危险单位划分、巨灾再保险和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的规定。
此外,新《规定》调整了控制风险过度集中的相关要求。对于财产险的比例分保,新《规定》将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计算基数,明确为分出人承保的直接保险业务部分的80%,而非直接保险业务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80%。寿险方面,新《规定》对同一笔寿险业务再保险分出和分入的准备金评估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对同一笔寿险业务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应采用一致的评估方法与假设,避免直保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利用准备金评估结果的差异规避偿付能力监管。
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要求,增加了对直接保险公司本年度合约再保险安排有关信息的报告内容、保险公司再保险信息定期报告制度等规定。与此同时,根据新《保险法》的相关罚则,新《规定》重新设定了法律责任,处罚手段除了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外,新增了撤销从业资格一项。
新《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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