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伤害的常规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其他:
护理费;
交通费;
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
(二)因伤致残的在常规项目上增加以下项目:
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康复费;
护理费;
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在常规项目上增加以下项目:
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死亡补偿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
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人身保险理赔的功能
(1)重合同、守信用原则
重合同、守信用是人身保险理赔的总则。任何经济合同本身都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重合同、守信用。人身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特殊的经济合同,是保险人履行义务、承担给付责任的重要依据,对合同双方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理赔尤其要严格遵守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在人身保险营销活动中,保险人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相对滞后,也就是作为人身保险公司来说是先享受收取保费权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样对于人身保险的销售来说,购买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实质上只是获取了保险人的商业信用。因此,保险人信用直接关系着未来保险拓展的空间。维护人身保险公司的信用是保险活动的重要环节,而人身保险的理赔活动就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如果保险人未能重合同、守信用地进行给付,人身保险公司的信誉必然受到损害。所以在人身保险理赔中,保险人一定要遵守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努力提高社会对保险人的信赖程度,维护保险人的声誉和市场竞争地位,为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拓展空间。
(2)实事求是原则
由于人身保险所承保的责任涵盖了人生历程中几乎所能遭遇的各种风险,从疾病到死亡,这也带来了承保的客观风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也各不相同。即使对同一保险标的发生的同一风险事故,由于人们所处立场不同,也难免有不同的理解。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保险双方也会经常发生分歧。被保险人索赔时可能夸大或忽视了自己索赔权利的运用。相对于保险人作为专职风险事故处理专家,必然对损失原因的辨明以及保险条款的理解来说,存在一定的信息优势,为了维护公平的保险保障制度,要求保险人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耐心做好理赔工作,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承保条款办事,针对不同的风险事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合理地对保险事故进行理赔。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这是人身保险理赔工作应遵循的八字方针,也是衡量理赔质量的重要标准。主动、迅速,要求理赔人员在处理理赔案件时要积极主动,及时出现在事故现场,主动了解事故情况,及时进行保险金的给付,减少拖延理赔案件的发生,提高保险公司声誉。准确、合理,要求理赔人员在审核理赔案件的时候要分清责任,合理评估,准确地计算核定理赔金额,减少错赔、滥赔现象的发生,严格公正地处理每一起理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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