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12项人身保险服务标准
时间:2023-06-27 11:04:38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今后保险公司开展人身保险业务将执行规范的服务标准,保监会昨天发布的《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首次对人身保险业务的12项服务制定了标准规范。

《征求意见稿》规范规定了人身保险业务的柜面服务、销售、承保、客户回访、保全、续期、理赔、应急机制、信息披露、咨询投诉、服务质量保证与监督等12个方面的基本要求,是保险公司面向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基本标准。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投保提示制度,销售人员应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向客户提供保险合同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并向客户如实说明合同内容,特别是须重点说明投保条件、责任免除或限制、犹豫期规定、退保损失等内容。

对于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投连保险,《征求意见稿》要求,销售人员应提示投保人认真阅读相关的产品说明,由投保人签名确认,并特别提示分红保险红利的不确定性,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和结算利率的不确定性,投连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和投资收益可能为负的风险。

一、产品责任险条款制定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产品责任既包括以合同为基础和承保条件的产品合同责任,也包括不受合同关系限制的产品侵权责任。只要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致使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无论消费者与生产者或销售者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都可以就其所受损害提出赔偿请求。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及修理商等一切可能对产品事故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具有可保利益,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险。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可以由他们中间的任何一人投保,也可以由他们中间的几个人或全体联名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除投保人本身外,经投保人申请,保险公司同意后,可以将其他有关方也作为被保险人,必要时必须加费,并规定对各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互不追偿。但在各关系方中,制造商应承担最大风险。除非其他有关方已将产品重新装配、改装、修理、改换包装或使用说明书,并因此引起产品事故,应由该有关方负责外,凡产品原有缺陷引起的问题,最后都要追溯至制造商负责。

(三)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

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多为期内索赔式,即以索赔提出的时间是否在保单有效期内作为确定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基础。

(四)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

在产品责任保险保单中,通常规定两项赔偿限额,即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保单累计的赔偿限额;同时,每项赔偿限额还可以分别划分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分项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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