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劳动工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中的被派遣劳动者。法律上以及实践中,非全日制劳动者基本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无劳动合同最长期限的限制。至于被派遣劳动者,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只能从事辅助性、临时性、可替代性的工作,并且工作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至于被派遣劳动者,其与用工单位一般不签订劳动合同,只与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最长期限则无限制。因此,临时劳动者并无最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只有工作时间的限制,即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不得超过六个月。
临时工劳动合同效力
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
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3.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
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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