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具有以下特征:一、仲裁委员会是独立的专门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仲裁法》第1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二、仲裁委员会可以仲裁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是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专门技术人员。《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应由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门人员担任。四、原则上按地区设立统一的仲裁委员会,按不同的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如《仲裁法》第10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法》第13条第3款规定: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五、仲裁机构的管理权由中国仲裁协会来行使,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有权制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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