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一、为什么委托人死亡代理关系不一定中止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关系,如果只剩下了一方,就构不成这个关系。所以,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关系不一定中止,这与民事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死亡,法律关系中止的原理确实有矛盾。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是否消灭呢?这很可能是从保护继承人利益和稳定经济秩序考虑的。例如被代理人委托他人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行为可能很重要,全过程时间很长,在这个过程中被代理人死亡了,而这个贸易或其他经济活动还在继续谈判或继续进行,如果突然停顿下来,就会造成经济损失,因为被代理人无法参与,他已死了,也无所谓权利与义务了。但是被代理人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到损害。立法者为保护他们的利益,所以并未把被代理人死亡作为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被代理人死亡,他的一切权利已变成他的合法继承人的权利了。合法继承人有权辞去他的代理人的职务,如果不辞去,即可以认为此时继承人已经取得原被代理人的地位。
二、被代理人死亡,司法实践中代理关系怎么处理
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被认定为有效的,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法律直接认定其为有权代理,而非表见代理。这一法律效果将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即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在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并无法律关系。即第三人有权以代理行为当事人地位,请求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受代理行为效果、履行代理行为所生义务。如果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不履行义务的,第三人有权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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