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人终止。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继承人承认的;
3、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在代理事项完成时终止代理权;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继承人的利益,需要继续完成。
委托代理人资格
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进行诉讼行为活动的一种能力或资格。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我国的律师(指内地律师)其从事的区域仅限于我国内地,其无权在我国的港澳地区以律师身份从代理业务。另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只有在内地取得了律师职业资格证后,才可以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其从事的业务范围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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