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99年进上海某家具公司作销售代表,当时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和《销售业绩考核协议书》,约定我的报酬采用底薪加提成的方式。此后双方按约履行,我的销售业绩在公司一直名列前茅。但今年3月份公司领导换届,新任总经理到任后第三天通知我今后到油漆车间上班,我当即提出了异议,但公司人事部告诉我,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变更我的岗位,我必须服从。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您的问题很有代表性,许多劳动者对此都很困惑和无奈。本律师以前曾办理过类似劳动者因不服单位变更岗位的决定而提起的劳动仲裁和诉讼,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该案最终以劳动者一方败诉而告终,原因是仲裁委和法院均认为劳动合同中关于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是双方的合意,也是单位的用人权之一,应予支持。
但现在司法部门的意见已有所转向,即认为劳动合同中有关单位可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既然是双方的合意,原则上应予认可,但为防止单位用人权的滥用(如报复员工、逼迫员工辞职等),单位调整岗位应具有充分合理性,否则不予支持。这显然比以前的意见公平合理了许多。据此建议您:
(1)书面向单位提出对变更岗位的异议,要求单位说明变更的理由。
(2)如单位对您的异议不予理睬或说明的理由不具充分合理性,则在自您第一次向单位提出异议之日起60天内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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