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称为保险利益
时间:2023-03-22 16:22:18 1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称为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一、保险公估人与保险经纪人及代理人的区别是什么

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估人虽然都是保险中介人(他们联系),但三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保险公估人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

2、提供的服务不同。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保险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

保险公估人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3、服务的对象不同。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客户主要是收入相对稳定的中高端消费人群及大中型企业和项目,保险代理人的客户主要是个人;保险公估人客户可以是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4、法律上承担的责任不同。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保险公估人因自身过错给保险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受托人是受益人么?

受托人是信托业务的关系人之一,接受信托并按约定的信托条件,享受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是指不变更财物或权利的性质,而只对财产现状进行利用、改良、维护和保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处理,指受权对信托财产进行财物或权利的变更或消除的行为。受托人从事管理或处理财物时,必须严格遵循信托人的信托目的,对受益人的利益负责,不能借机为其自身谋利益。受托人可以由法人承当,也可以由自然人担任作为受托的自然人,应该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人,例如未成年人、破产人等都不允许充当受托人。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赔偿金请求权的人。信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三、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怎么办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实;

(四)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未按期申请复效;

(五)保险标的转让而导致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七)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八)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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