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受理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5-14 02:50:40 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南宁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受理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二、南宁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第七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凡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存在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依法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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