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如何撤销对方探视权
民法典规定,行使探望权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而不是撤销对方探望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探望权的主体:
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行使:
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中止:
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
(四)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五)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如果行使探望权时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而不是撤销监护权。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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