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网络犯罪中常见的犯罪类型有哪些
时间:2023-06-03 03:30:26 1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私卖游戏金币,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杨*在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担任游戏中心客服工作,公司内部进行调整,杨*趁此时公司管理疏漏,把查封账户中的游戏金币私自卖掉。还找到专门经营游戏金币的“黄牛”邵*,分多次将一些被查封账户中的游戏金币卖给他。杨*谎称这些金币已被注销,让技术人员误以为这是公司正常的归还被盗金币,将相同数额的游戏金币再加到“原主”的游戏账户内,这些账户此时都在杨*的控制中。此后,杨某将这些金币转手卖给邵*。

公司人事调整结束后,管理人员在整理账户时发现,游戏金币销售总数和数据库系统记录投入使用的游戏金币总数不相符。经核查,发现有一个游戏账户异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案中,杨*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公司自定价,但公司本身也存在为提高游戏金币销售量,以1000枚一元的价格向网络上的游戏金币“黄牛”大量销售游戏金币的情况,因此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公司是认可杨某的交易价格的。

最终,检察官采用杨*实际交易价格作为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认定杨*职务侵占人民币23650元,此认定被法院采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淘宝网站销售烟草制品,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个以卖烟斗为掩饰、在网上销售走私进口雪茄、烟丝的犯罪团伙,其5名被刑事拘留的团伙骨干中,大部分都是大学本科毕业,甚至不乏曾在海外“镀金”的“海归”。

这家藏身淘宝网的店铺,从表面上看,只是一家销售烟斗的网店。但当购买者询问有没有烟丝出售时,销售员就会告知不但有,而且是进口的“大牌”烟丝,此外还有进口名品雪茄出售,并会通过QQ发送大量图片以供挑选。这些烟丝售价不菲,最贵的1克就要30多元,且这些烟丝均为真品。经查证,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该公司非法销售雪茄、烟丝等烟草制品业务经营额达137万余元。2012年1月,该贸易公司因非法经营罪处罚金20万元。

根据《刑法》二百二十五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王*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罚金两万元;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1万元的刑罚。

法条链接: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盗设游戏服务器,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游数字娱乐有限公司开发的游戏在网络上非常受欢迎。陈*、邹*也因在互联网玩该游戏而相识。这款游戏如此受欢迎,盈利肯定丰厚,两人不禁动了歪脑筋。二人约定共同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网络游戏,约定营利由两人分。

经鉴定,送鉴的服务器硬盘中被检网络游戏软件,注册用户共计9868人,使用用户数共计8194人,原版网络游戏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根据《刑法》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检察院认为,陈某、邹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共同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陈某被法院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3.6万元,邹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1.6万元。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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