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诺迟到的法律后果
承诺迟到的法律后果是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诺为新要约。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二、承诺的迟延与迟到区别
承诺的迟延与迟到的区别:
1.承诺的迟延与迟到的区别关键是是否在承诺期内做出。
2.承诺的迟延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3.承诺的迟到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三、承诺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承诺的生效条件:
1.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2.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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