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迟到简言之就是迟发迟到,这个比较严重,所以承诺的迟到构成新要约,不过有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承诺的迟延简言之即:未迟发却迟到了。而且这往往不是因受要约人导致,而是由第三人原因导致。因此其法律后果不应有受要约人承担,此时迟延的承诺原则上仍构成一个有效的承诺。但毕竟是迟到了,为了衡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这里也存在一个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的,为新要约。
一、单方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单方承诺书是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但前提是必须满足以下这些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要和要约里的内容一样;承诺必须要表明,受要约人决定和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的方式必须要符合要约的条件。
二、承诺可以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吗
承诺不可以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如果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要约人不反对的,该承诺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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