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保地孕检和生育的
1、参保居民确诊怀孕后,持社保卡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孕检备案;参保居民因生育需要进行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2、生育时,持身份证、社保卡到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生育住院备案手续;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并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标准为:单胎顺产1000元,多胎顺产1500元,单胎剖腹产2000元。多胎剖腹产2500元。因异位妊娠、病理性妊娠、产后并发症等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实行即时结算,个人缴纳个人应负担部分。
在参保地区域外孕检和生育
参保居民确诊怀孕后,在参保地区域外进行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生育,办理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的,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待遇标准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额度均按规定不超过具体标准的最高支付限额;因异位妊娠、病理性妊娠、产后并发症等产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待遇标准支付医疗费用。
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生育,未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的,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35%予以报销,报销额度按规定不超过具体标准的最高支付限额;因异位妊娠、病理性妊娠、产后并发症等产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标准为8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35%比例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中支付。
医疗报销具体经办流程如下:
1、参保人分娩出院后,在近期内持身份证、社保卡、出生证明、孕期检查费用发票、生育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到参保地乡(镇)医保所或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2、经办机构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通过社保卡支付给参保居民。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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