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羁押措施时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玩忽职守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掌握了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有可能逃逸、自杀、串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节重大、复杂的案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查批准,可以在特定地点保留一件。根据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本级及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能够实施留置权措施往往符合相关情况。如果当事人认为采取留置权措施不公平,又没有犯罪,自然会得到救济。可以采取留置权措施,有具体要求的,想了解更多并提供支持的人可以在网上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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