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爷爷对孙子是否有监护权
民法典爷爷对孙子可能有监护权,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监护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
(1)住居所指定权。
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
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
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请求权。
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
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抚养义务。
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
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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