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的原因具体有:
1、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2、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
4、提存,是指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
一、债权免除和债务抵消的区别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债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
债的抵消依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抵消与合意抵消。其中,法定抵消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法定抵消的抵消权性质上为形成权,依有抵消权的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而合意抵消因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约束,当事人须就抵消达成一致,即可发生效力。
二、借款合同不履行可终止吗
借款合同不履行可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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