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一纸检察建议和镇政府的情况说明,就草率注销了陈某等12户宅基地使用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政府被推上被告席后,这份处理决定日前被郾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2002年7月9日,郾城区城关镇北街村的陈某向原郾城县政府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证,该宅基地位于城关镇金牛开发区,面积为137.8平方米。原郾城县政府未经调查便于当年9月25日为陈某颁发了土地使用证。2004年3月22日,陈某将该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了龙城镇农民常某,双方在原郾城县政府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4年5月17日,检察机关向原郾城县国土局提出检察建议,认为位于金牛开发区的陈某等12户宅基地使用证(含转让给常某的宅基地)在申请、审批、办理过程中,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建议该局撤销该12户宅基地使用证。与此同时,城关镇政府向原郾城县政府提出了《关于错办陈某等12户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况说明》,认为陈某等12户在宅基地申请、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宅基地规划条件,其工作人员未尽职尽责,出具了错误证明。
根据以上两份报告,原郾城县政府于2004年6月15日作出了《关于注销陈某等12户宅基地使用证的处理决定》。但该决定一直未下发给陈某等人。一年以后,常某才得知此事,他一纸诉状将区划后的郾城区政府推上了被告席。郾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郾城区政府根据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和镇政府的情况说明这两份证据作出注销宅基地使用证的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因为这两份证据不能作为行政部门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并且该决定没有送达给陈某等12户当事人,也没有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属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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