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国土行决字[2009]3号
经查,宋公民现持有的登记为古邳镇汤山村汤一组、南北长16米、东西宽6米、时间为1991年2月10日的《宅基地使用证》,并未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颁发。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检查制止乱发土地证书的通知》([1988]国土[籍]字第26号)的文件精神,睢宁县人民政府从1988年底已停止了《宅基地使用证》的发放,并于1998年下发了《县政府关于制止乱发土地证书的通知》(睢政发[1998]111号)文件,要求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不得证出多门,凡1989年1月1日以后各乡镇自行填发的封面上标有宅基证字样的宅基证一律为无效证件。因此,宋公民所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应当为无效证件,现决定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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