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买卖是否有效
1、宅基地属于国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规定宅基地不允许买卖。双方签署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
2、需要双方都是本村农业户籍,通过宅基地所属村委会,申请办理宅基地变更使用权手续。
3、《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4、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需满足以下四点:
(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
二、农村如何申请宅基地
1、由土地使用者本人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持户口簿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有批复无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2、异地无住房的,原宅基地必须退耕,由申请人写出保证。
3、分户建房的,应提供家庭成员签订的分户协议。
4、因建设需拆迁的须提供拆迁部门的证明。
5、在县城规划区内,应办理城建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应取得当地政府的同意。
6、在公路、沟渠、河道、桥梁两侧建设用地,应按照《公路管理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到乡镇国土资源所领取宅基地申请表,经村民小组、村委会审查同意,由所辖区域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到实地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宅基地使用证过户
宅基地使用权证是不能转让的,即不能进行过户登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六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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