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合同有“陷阱”业主“买单”面积误差
时间:2023-04-23 04:10:26 3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当房屋的实测面积超出了预售面积,业主要为多出的部分“买单”吗?最近上海发生一起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业主最终为多出的部分面积买了单。这表明,虽然国家有关规定确立了“多退少不补”的原则,但业主一定要注意预售合同中可能存在的“特别条款”。

2000年12月,上海市民李某与上海宝强房产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套预售建筑面积为125平方米的住宅。2001年10月,宝强公司向李某发出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其附表中写道,房屋的实测面积为131.59平方米,与预售面积相差6.59平方米。在面积误差中,占预售面积2%的部分,即2.5平方米需要补款13400元,其余多出部分不用补款。李某当日将钱款补上。

2002年9月,李某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宝强公司返还多收的房款。法院审理后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之后,宝强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上海二中院在审理中发现,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第5条有两条约定:一、按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多退少补;二、宝强公司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2%时,不向李某收取超过2%部分的房价款,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2%时,李某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合同约定的,受让人可以不承担增加建筑部分的价款;建筑面积不足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将减少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退还受让人。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多退少不补”。

但是,法院同时强调:“双方预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到本案中,双方已经约定了“多退少补”的原则,而且宝强公司增收的房款没有超出面积误差的2%,李某也没有证据证实付款时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双方对变更房屋总价达成一致。据此,法院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对李某要求宝强公司返还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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