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主体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在约定期间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验收。
3、建设单位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
4、施工单位整改修复后,再次提请建设单位验收。
三、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文件
1、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2、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设备技术说明书。
4、设计变更通知书。
5、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具体项目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气通风、空调智能建筑和其它。
全文59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