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孕期间遭公司解聘,刘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须向刘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00元,基本生活费1624元,产假工资3200元,并报销生育费3169元,共计一万多元。
刘女士于2004年6月到北京希林捷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合同到2006年5月25日,刘女士任业务副经理。刘女士称,2005年11月1日,在为公司跑业务的过程中,因其怀有7个月身孕,身体不便,下车时不慎踩空,医生建议需要休息,故向公司请假看病,并寄去了假条。谁知公司负责人唐某却告诉她:此前没有遇到你这种情况,得商量商量再通知你。此后就再也没给她回过电话。在此期间,刘女士先后4次给公司传真了请假条,但公司方面没有理睬。
随后,刘女士就收到了公司《解聘通知书》,告知她的行为属于旷工,公司称按照自己的规章制度,员工三次旷工就可以解除其合同。
2006年1月,刘女士顺利生产,随后将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希林捷科公司支付生育费用、产假全额工资、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120元。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刘女士处在孕期,且其在医生建议休息的情况下及时向希林捷科公司请假,并将假条及时传真给公司,希林捷科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该公司未为刘女士办理生育保险,故其应承担刘女士生育费中应当报销的部分。在刘女士孕期、产期时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故希林捷科公司应当按照刘女士原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除此之外,希林捷科公司还应向刘女士支付双方合同存续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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