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显示男方不适合抚养孩子
时间:2023-07-01 10:02:34 2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民法典未规定离婚时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规定。一般来说,存在以下情况的,不适宜抚养子女:1、自己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与子女生活很有可能传染子女;2、自己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不适宜与子女共同生活;3、自己有抚养条件,但是却没有尽到抚养义务。除此以外,如果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也不适宜抚养子女。

请问不适合的抚养孩子一般的证据有哪些?

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包含: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明;

2、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证明;

3、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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