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孩子不合适的证据
时间:2023-07-04 16:20:41 3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证明;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会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男方长期在外工作,不能在家照看孩子,不能尽抚养义务。

女方抚养孩子应证明的方向和收集的证据是什么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离婚的时候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也就是其中一方抚养孩子,另外一方需要按月支付抚养费用之后,孩子的抚养权实际上也是可以变更的。比如说因为抚养孩子的一方存在着重大的疾病,没有能力继续的培养孩子测试,就可以协商或诉讼方式变更孩子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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