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明;2、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证明;3、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男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
有以下情形的,男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有: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证明;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会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男方长期在外工作,不能在家照看孩子,不能尽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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