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颁发拆迁许可证时,拆迁期限填写多长时间为宜。这是法律没明确规定实际必须面对的问题,目前,拆迁许可证发放部门自己决定,造成随意性大,甚至缺乏科学性和法律严肃性,应该统一规范,如依据拆迁面积、拆迁户数等方式确定拆迁期限。从目前拆迁立法内容看,拆迁期限填写不应超过一年,道理很简单,国务院拆迁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延长拆迁期限次数与最长拆迁期限。拆迁条例规定的是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未明确可以延期几次,我2007年代理了一拆迁案件,原告以撤销拆迁裁决书而胜诉,此后,双方一直僵持没再拆迁,最近,建设局发了份答复意见,称拆迁延期后仍在拆迁期限内,搞不清3年来延期多少次,每次延期多长时间。我认为还是从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可找出答案的,该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就是说,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被拆迁人可以进行上列暂停的活动,允许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拆迁又怎么进行下去。故北京市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最长期限一年,延长不超过半年,是相当有道理的。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最长一年,延期不受次数限制,但延期时间总和不超过一年。问题是超过两年拆迁还在进行,一直没结果,如何处理,行政法规、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涉及,虽然敏感,实践中大量存在,相信,一定能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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