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恩施公积金贷款怎么申请
1、申请,缴存职工向中心营业网点(含受托银行网点)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中心营业网点(含受托银行网点)柜员接受缴存职工的申请。
3、审核,中心营业网点(含受托银行网点)柜员审核申请材料无误。
4、审批,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条件的,告知职工无法办理的原因。
5、办结,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二、恩施公积金贷款条件
贷款申请前6个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即未断缴、停缴封存或冻结)的职工,夫妻双方最近一年内在恩施州境内或户籍地(地市一级范围内)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包括: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稳定的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信用良好,无达到拒贷条件的不良信用记录;
4.住房消费的首套房首付款已超过总价款的20%以上,二套房首付款已超过总价款的30%以上;
5.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6.无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恩施公积金贷款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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