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可以选择以下担保方式:
(一)质押担保
以借款人(含配偶)、其他担保人在公积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作足额担保并办理质押登记。
(二)房屋抵押担保
以借款人(含配偶)在公积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质押和房产抵押作足额担保。用作抵押的房屋已使用年限加上抵押期限不得超过50年且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年限,房屋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三)房屋抵押、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以借款人(含配偶)在公积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质押、借款人所购期房抵押和保证人(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作足额担保。保证人应当按照贷款总额的10%缴纳保证金;用作抵押的期房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预告抵押登记,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撤销预告抵押登记并及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四)保证担保
以借款人(含配偶)在公积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质押和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保证担保作足额担保。
(五)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
以借款人(含配偶)在公积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质押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保证作足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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