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程序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州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借款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三)具有稳定的收入,有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公积金中心及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或者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或者自筹资金,装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应当达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房屋总价款或者装修总金额的比例;
(六)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还清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未解除住房公积金担保、住房公积金被封存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恩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办事处、直属营业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以及《担保书》等资料。
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办事处、直属营业部应当在受理借款人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担保等情况进行贷前审查,作出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答复。
经审查准予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办事处、直属营业部应当向受委托金融机构发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通知书》及有关资料,并签发支付凭证。
受委托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通知书》和支付凭证后,再次核实有关资料,办理划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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