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违约金与定金竞合选择权
时间:2023-02-18 11:01:10 4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本条第二款为新增规定。违约金和定金可能发生竞合,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当一方违约时,就发生了违约金和定金的竞合。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是:

1、交付的时间有区别,定金是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的,而违约金是在发生违约行为之后交付的。

2、根本目的不同,定金的目的是担保债权实现,而违约金是民事责任方式,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3、作用不同,定金有证约作用和预先给付的作用,在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定金还可以抵作价款,违约金没有这些作用。

当出现违约金和定金竞合时,非违约方产生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请求违约方承担这两种责任中的一种违约责任,或者是给付违约金,或者是执行定金条款,不能合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但是如果非违约方选择适用定金条款,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方违约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的,非违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定金不能与违约金并用,但定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并用。

一、违约金的含义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是可否并用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了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对其与违约金之间的关系如何理解?二者都是事先约定的,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一般来说应当视为约定的损害赔偿,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前者仅为计算损失的方法,后者是一个具体数额;前者需守约方对对方是否违约、损失大小、赔偿范围、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后者只要对方违约就可按约定违约金主张权利;前者不可请求法院调整,后者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可请求法理增加或酌减。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从立法的表述看,使用的是“可以……,也可以……”是一种选择,即当事人选择一种承担违约责任方式,不可并用,而且违约金就是损失赔偿金,两者虽有区别但都是对守约方进行补偿,其本质是一回事。因此,不得判违约方既承担违约金又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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