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基本概念
时间:2023-06-13 16:31:52 2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基本概念

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其间破产清算归于强制清算的规模,本词条介绍的清算组仅指破产清算的景象。

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所组成的担任对破产产业进行保管、整理、估价、处置和要配的清算安排。各国对清算组或类似于清算组的建立有不同的规则,如《新西兰破产法》规则,破产产业的办理人是依照国家效劳法令规则录用的公职产业受托人。债权人仅能够派遣专家等帮忙他进行办理。《智利动产法》规则,破产产业由公职的破产产业办理人组成的“破产总局”来清算。《英国破产法》则规则由债权人挑选、托付破产产业的办理人。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则,由人民法院建立清算组来接纳破产企业,其组成人员由人民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专业人员一般指注册会计师、律师、经济师、审计人员等。清算组建立后还可视具体情况聘任作业人员。清算组受人民法院的领导,对人民法院担任并陈述作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清算组的活动进行干与。

法律定位

若要对破产企业清算组准确进行法律定位,必须对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的特殊时间和条件、特殊职责或功能、特殊人员组成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分析。下面就从破产企业清算组这几方面的特殊性分别展开叙述。

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的时间和条件具有特殊性

按照我国当前《破产法》[1]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可见,与非破产企业清算组织不同的是,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的时间和条件具有如下特殊性:

1、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企业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后成立的;非破产企业清算组织是在企业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且在企业资产足以偿还其债务的前提下成立的。当然,若通过清算程序,发现企业已实际资不抵债时,企业可宣布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重新成立清算组织。

2、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企业进入破产宣告阶段后成立的;非破产企业清算组织则由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可随时成立。

3、破产企业清算组是由人民法院来组织成立的;非破产企业清算组织则是由企业的投资人、股东或上级主管部门来组织成立的,一般由企业内部机构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人员因为业务关系而相互配合,其作为独立机构的特性不像破产企业清算组那样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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