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明确,对上一年应税所得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申报预缴时,将上述优惠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时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但企业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上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不符合规定平时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规定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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