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移送管辖的决定是合法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一、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哪些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原件2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新一代身份证请复印双面);
(4)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根据不同的授权委托情况提交;授权委托书需明确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6)律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原件1份;
(7)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
(8)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凭证、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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