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理拆迁纠纷,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建设拆迁中,因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发生的纠纷,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进行裁决。
第三条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裁决拆迁纠纷,应当坚持及时、合法、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裁决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申请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拆迁机构或被拆迁人向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应在拆迁通告规定的限期内提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提出申请的,须经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同意,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日。
第六条拆迁机构申请裁决应递交下列证件:
(一)拆迁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
(二)被拆迁人拆迁情况调查表及房屋平面位置图等有关资料;
(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文本。
第七条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递交下列证件:
(一)常住户口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件;
(三)其他有关证件。
第八条申请人提交裁决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工作单位、住址;
(三)申请裁决的请求及事实根据;
(四)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受理裁决申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分别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对决定不予受理的,退回申请书并告之理由;对予以受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三)处理拆迁纠纷案件,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并于案件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裁决。
第十条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处理拆迁纠纷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行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裁决决定的,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济南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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