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可裁决
时间:2023-06-08 15:22:17 4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为,保障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我市就拆迁裁决的受案范围、申请裁决的主体资格及形式要件、裁决的程序和裁决的执行等方面已作出具体规定:

一、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地点、面积和层次、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房屋拆迁裁决的受案范围:

1、房屋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下转第四版)(上接第一版)2、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已立案受理的;

3、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裁决的;

4、其他不属于市裁决部门受理范围的。

三、房屋拆迁裁决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四、当事人要求裁决的,应当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拆迁期限内,向市裁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裁决,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市裁决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裁决请求、申请裁决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书面申请裁决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当事人姓名、单位、申请裁决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和住所等事项;拆迁人申请裁决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被拆迁房屋平面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资料。

五、市裁决部门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受理裁决后,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当事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市裁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六、当事人在市裁决部门作出裁决前,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撤回裁决申请。

七、市裁决部门作出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并注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事由和裁决请求、争议的事项和理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市裁决部门认定的事实、裁决理由、结果和日期。

八、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有关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在裁决规定的搬迁范围期限内未搬迁的,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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