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许意斌)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省建设厅近日公布的《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对拆迁纠纷的裁决流程做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将于2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与之前的《暂行办法》强调不同的是,裁决机关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应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加强裁决前、裁决后的协调和裁决中的调解。确实协调、调解不了的,再按规定在期限内进行处理。
《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在距拆迁期限届满40日前,向裁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拆迁裁决,裁决受理前听证、办理证据保全、重新评估、鉴定、公告期间不计入裁决期限。裁决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违规裁决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实际操作过程中,《办法》还对7种裁决机关可以不予受理的情况做了规定。分别是: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申请;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房屋已经灭失;按规定应当举行裁决受理前听证而未举行;申请人申请裁决时提供的资料不符合《办法》规定,又未按裁决机关要求补正材料;裁决机关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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