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如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对效力待定合同,权利人如果要追认其效力,都应当以通知的形式发出。
权利人如果想追认合同的效力,一定要在相对人撤销合同之前进行追认。
二、效力待定合同可主张缔约过失赔偿的情形
效力待定合同可主张缔约过失赔偿的情形如下:
1.恶意磋商;
2.欺诈;
3.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4.擅自撤销要约;
5.订立合同时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
6.订立合同时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
7.合同不成立;
8.合同无效;
9.合同被变更或撤销;
10合同不被追认。
三、效力待定合同如何处理的
效力待定合同如何处理: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经权利人追认后使合同生效,也可以通过撤销的意思表示使其变成确定不生效的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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