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事故受伤;(二)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场所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受伤(三)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场所因执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或者其他事故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者因事故失踪的;(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48小时内因病猝死或者抢救无效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救济
(三)以前在部队服役,因公因战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复职,职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伤亡的;(二)醉酒致人死伤的;(三)自残、自杀的。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偿,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协调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认定工伤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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