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租期内是否有权退还房屋?
时间:2023-07-07 20:12:41 4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有权退还房屋,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1、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不能正常居住的,如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绝修理;

2、因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损坏、灭失,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

4、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

5、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的;

6、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2、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3、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承租人装修租赁房屋能要求补偿吗?

房屋租赁后装修投入,是商业用房租赁中较常见的问题,法律上对此行为叫做添附,合同终止或解除,承租人能否要求对装修进行补偿?这要分几个层次来分析:

首先,如果签订的合同中已就房屋装修添附物作过明确约定,双方解除合同时就要按约定来处理。

其次,如果合同未作过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就要看当初房屋装修前有没有经出租人同意。根据规定,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就装修承租房,实际上侵犯了出租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双方已同意解除合同或合同终止,出租人如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承租人应将装修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也不必给你补偿。如果承租人在装修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那么双方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于该装修添附物不能取回,只能归出租人所有。对于承租人的损失,原则上应按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判断由谁承担。如果承租人的装修添附物对出租人确实还有利用价值,也可由出租人酌情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双方对补偿数额没法协商一致的,可提起诉讼由法院酌情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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