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申请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
(二)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还应当具有保证供应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所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能力,并具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
可以委托代理。
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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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四条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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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第五十四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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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第五条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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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第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寄件单位要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简称邮寄证明)。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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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二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3项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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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原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放后的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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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附件二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1项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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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邮寄证明核发,原实施机关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放后的实施机关市(州)、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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