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价条款的效力
由于物流市场的不规范行为,出现保价条款的提示义务不到位等问题。
刘法官从如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提示义务是否可以减轻、免除及为合理履行的法律后果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提出保价条款效力认定的关键是提示说明义务。通过司法实务中有争议的,关于托运人实际是物流行业经营主体的,提示义务是否可以减轻、免除的问题,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论述,并举例说明,得出即便托运人是物流行业经营主体的,亦不可免除提示说明义务,但可以适当降低履行提示义务的要求。
(二)挂靠运输的责任承担
所谓的挂靠运输,即不具备资质的主体通过挂靠具备资质主体进行运输的行为。
刘法官从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对公路运输准入制度的背景对挂靠运输进行介绍,并结合近几年司法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指出:应从挂靠人是否以自己名义签订运输合同及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运输合同对挂靠责任进行区分。
(三)运费到付纠纷
关于运费到付的法律纠纷,往往涉及以下问题:
1、收货人没有付款,托运人是否承担付款责任;
2、收货人是否支付货款的举证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
围绕上述问题,刘法官对该类型纠纷进行分析。
运费到付纠纷实际上属于涉他合同,在收货人未依约支付运费的情况下,应由托运人承担没有支付运费的违约责任。而对于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可见约定运费到付,收货人是否付款应由托运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否审查保险合同关系
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否以审查保险合同关系为基础的问题,基于代位求偿权属于法定请求权的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实务中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不审查保险合同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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