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他合同有哪些
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的主要区别是,束己合同只约束自己而不涉及其他人,涉他合同则涉及其他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并承担合同义务。束己合同的例子包括承诺服务、售货合同、租赁合同等,而涉他合同的例子包括房屋租赁合同、车辆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 束己合同是指只约束自己,不涉及其他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例如,单方所作的承诺、赠与书、借款人向出借人所作出的还款承诺书等,只要自己已经向对方作出承诺即有法律效力。 涉他合同则是指除了约定自己义务之外,还有其他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并其他人要承担合同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绝大部分合同。 具体事例方面,束己合同可能包括承诺服务、售货合同、租赁合同等。而涉他合同则可能包括房屋租赁合同、车辆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 涉及他人的合同范围和要点 涉及他人的合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劳动、租赁、借贷、买卖等各个领域。在这些合同中,主要要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的违约责任等。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明确双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和约定事项,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交易意图和目标,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合同的内容应当详...查看原文
2涉他合同第三人能否要求履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有效,债权人可主张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情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因此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这种合同的主体不变,仍然是原合同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第三人只是作为接受债权的人,因此,第三人不为合同当事人。债权人应当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向第三人履行的约定才发生效力。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不能产生履行的效力。向第三人履行原则上不能增加履行难度和履行费用,如果增加履行费用,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而是债权人的原因所致,债务人并无过错,故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角度讲,应当由债权人承担增加的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的,不影响债权人的请求权。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因此,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有效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查看原文
3涉他合同的履行规则
涉他合同分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两种类型。 其中,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根据第三人是否享有合同履行请求权,又分为真正的利他合同和不真正的利他合同两种类型。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合同的履行一章中,第五百二十二条关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定、第五百二十三条关于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定,构成了涉他合同的履行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关系中,履行债务即履行合同。该款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实际上只是合同履行的一种特殊形式,实务中称之为不真正的利他合同。 在这种合同的履行中,第三人只是纯粹的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受领履行,其对履行不具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利益,不享有合同履行请求权。 当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依然是债权人,第三人并没有取得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债务人也不需要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是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查看原文
4涉他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有什么不同
所谓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 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以下对二者不作区分)与由第三人给付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下也不再区分)两类。 所以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涉他合同的一种。 ...查看原文
5涉他合同可以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需经债权人同意,且需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经对方同意,可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同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因此,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应当同意,但法律和行政法规有规定需要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则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另外,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也可以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涉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权益保护问题 涉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在涉他合同中,第三人作为非当事人,可能会受到合同交易的影响。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权益,法律通常采取一些措施。首先,第三人可以通过与当事人订立明确的合同条款来约定其权益。其次,法律也赋予了第三人在特定情况下直接向当事人主张权益的权利。此外,一些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倾向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涉...查看原文
6广义涉他合同与狭义涉他合同之分
?根据合同的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可以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束己合同是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的合同。狭义的涉他合同又可以分为两种:涉他契约为其内容涉及第三人的合同。涉他契约之涉他,仅指债务人有义务使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及第三人有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两种情形。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使第三人向另一方为一定给付,此谓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其二,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第三人为一定给付,此谓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理论上认为,广义的涉他合同,还包括第三人代为履行和第三人代为受领的合同。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债务人。因此第三人不履行,债权人只能起诉合同相对人,不能起诉第三人,这不同于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第三人代为受领,第三人不是债权人,合同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不同于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第三人无权作为原告起诉,第三人并不能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只能由合同债权人起诉,虽具有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之外形,但不具备其实质,故其被XX些学者称为不纯正的向第三人给付契约。涉他合同分类根据是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享有权利还是义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双务合同...查看原文
7涉他合同中合同相对人的确认
[案情]2004年9月17日,原告佳益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临汾友谊大厦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友谊大厦向佳益成公司提供煤炭。同日,原告与被告友谊大厦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友谊大厦作为被告山西省煤炭临汾分公司的代表,与原告进行业务合作。原告将货款汇入被告煤炭临汾分公司账户,由被告煤炭临汾分公司发货,出具到站变更证明。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04年9月20日汇给被告煤炭临汾分公司款项45万元。2004年10月13日,佳益成公司申请银行开具52万元银行汇票,收款人为煤炭临汾分公司下属铁路支公司,该银行汇票于2004年10月20日由中国工商银行临汾分行银苑支行解付,当日,煤炭临汾分公司铁路支公司将该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了友谊大厦。后被告煤炭临汾分公司仅向原告发送了价值418605元的煤炭。为追回剩余货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返还剩余货款的连带责任。[评析]该案是一起涉他合同案件。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一般来说,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给付的合同两类。而在本案中合同双方既约定将合同价款交付给第三人,又约...查看原文
8涉他合同的解除
涉他合同既包括合同效力的渉他性,又包括合同主体的渉他性。前者指合同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义务,典型者如保险合同,后者则仅指合同的履行中有第三人介入,第三人并未因介入合同而获得独立与合同当事人的新的权利义务,典型者如合同转让。...查看原文
词条目录
看完词条还不懂,在线问律师吧
3分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