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无照的建筑,能否按违法建设直接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正是因为这一规定,“违法建设零补偿”成了一句话,让大多数被征收人脸色苍白。看来,一旦自己的房子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行政强拆的到来在所难免,更惨烈的零补偿结局也在所难免。很多心地善良但略显无知的人也会觉得,违法建筑应该拆除,不应该补充。只有这样,才能对得起业主的合法建房证和登记。这叫做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然而,这种认识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法理上都是错误的和偏颇的。
让我们来看看一个真正的“征税补偿计划”,用事实来打破谣言。华中某省会城市的方案规定,当征收涉及未登记的房屋时,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即当地所谓的“征收服务中心”)提供相关的房屋建设手续,区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调查、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可见,即使涉案建筑没有房产证,只要被征收人能提供其他建设手续,如规划建设许可证,或建设时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和许可材料,被征收人就可以办理房屋不应直接认定为违法建设,但需要进一步调查认定。那么,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呢?本方案提出了以下认定依据和标准:
被征收人有1985年(含1985年)以前建造房屋的证明文件的,按照实事求是、参照有产权住宅的原则进行补偿安置。对自建房屋具体工期难以确定的,工作组应根据房屋现状提出建议。
如果是在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被征收人有证明文件证明该房屋是1985年以前自己建造的,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单位土地上自建的非住宅房屋,应当在重置价款的范围内给予补偿。在单位用地上建设的住宅,如果是1985年以前由单位建设的,将按重置价格补偿给单位。如果居民符合房改要求,可以先进行房改,房改后按照私房标准进行补偿。自建房屋的具体建设期限难以确定,被征收人在本市市区只有一套房屋的,不足36平方米的,按36平方米补偿安置;面积在36平方米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按实际面积补偿安置;面积在36平方米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面积补偿安置,按人均15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其余按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如果自建住房的具体建设期限难以确定,但被征收人在异地有住房的,鉴定组将根据房屋现状提出处理意见,并可在重置价格范围内给予补偿。至于实践中类似上述“方案”的未登记建筑物的补偿依据,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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