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的错误认识有哪些
时间:2023-06-24 02:10:15 40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但是,现实中有人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出资称作干股,这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经过评估确认了价值的无形资产,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办理了转移手续的,应当认为是实际出资,而不是所谓的干股。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因此,在中国公司中并无干股,也就谈不上以干股作抵押。如果是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份,你应当查看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其名下的股份份额就是其依法可以抵押的股份。

另附:干股已成为新类型受贿行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收受干股期权寻租等10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一、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规定

《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技术入股有无比例限制?

技术如故的比例新公司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投资者出资入股方式的不同,公司可以分为技术入股型公司与非技术入股型公司两类。根据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实践,技术入股型公司有着丰富的内涵,具体表现为三层含义:一是该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该公司设立时;必须有技术(包括发明与实用新型等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作价的入股方式;三是该公司的经营活动,着重于使用作价入股的技术进行生产。在技术入股型公司成立后,技术出资者就转为技术入股股东。技术入股型公司的股东由技术入股股东和其他股东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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