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造成性功能障碍受害人获精神赔偿
时间:2023-06-05 13:10:29 34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骑摩托车与出租车相撞,杨某生殖器官受损构成伤残,由此引发诉讼。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由于事故造成被上诉人杨某睾丸损伤并导致其性功能障碍,并且被上诉人尚未结婚生育,对其今后生活的影响和造成的精神损害较为严重,原审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4万元,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9月13日,胡某驾驶的出租车与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杨某受伤后被送至宁波市第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睾丸挫裂伤、左腓骨骨折,共花去医疗费25235.37元,其中被告胡某垫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4325.07元及护理费4000元。

经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会阴部外伤,单侧睾丸切除后阴茎勃起功能明显障碍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该事故经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肇事出租车在安邦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杨某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胡某和安邦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杨某除了要求赔偿车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外,还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因性功能受损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法庭上,两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异议并不大,但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二被告均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车未按规定借道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杨某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也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依法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事故双方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程度,酌情由被告胡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该出租车向被告安邦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照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安邦保险公司应当在车辆投保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车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实际核算为9.6万余元。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睾丸损伤并导致其性功能障碍,对于尚未结婚生育的原告来说,无疑对其今后生活的影响和造成的精神损害是较为严重的,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4万元,合计13.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安邦保险公司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波中院经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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