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今年首宗洗钱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海珠区法院以洗钱罪一审判处汪照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宣判后,汪照表示服判不上诉。
买公司当壳暗中洗钱
法院审理查明,汪照在明知区某(涉嫌跨国贩毒,案件正在审理中)从事毒品犯罪并想洗钱情况下,于前年8月伙同区某到黄埔区某律师事务所,以港币520万元(其中大部分为区某毒品犯罪所得)购得一木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汪照协助区某运送毒资作为转让款。
事后区某安排将该公司更名,汪照挂名出任该公司董事长,除每月领取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工资外,区某还送给汪照一辆ML320奔驰越野汽车。公司成立后,区某以经营木业为名,采用亏损账目的手段,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其毒品犯罪所得转为合法收益。
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汪照辩解他不知道区某的投资款是毒资。汪照律师辩称本案的证据不足,汪照不构成洗钱罪。洗钱罪的前提必须是被告人明知是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根据汪照的供述,汪照是根据自己的分析和判断,认为投资款是毒资的,所以不能认定被告人是明知。同时,在其他同案人未被认定的情况下,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犯洗钱罪。
违法所得奔驰车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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