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时间:2023-03-09 16:32:59 3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可以从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表现、犯罪主观方面表现、客体五个方面来进行区分。从两者的定义上来看,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是一切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又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从客观方面表现上看,侵占罪的实施与职务无关,行为方式只是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一、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侵占罪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是他人的遗忘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

二、为什么侵占罪法院一般不予立案

因为侵占罪是自诉类型的案件法院一般不给立案。

只有当事人提出救济请求,人民法院才会启动救济程序。侵占罪告诉形式在操作上存在弊端。亲属间的侵占案件,自诉人没有告诉。对委托物的非法占有案件,存在被害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现象。这类案件,被害人和被告人存在一定的信任关系,或是亲属、朋友或是委托确定的人。该情况下,虽能确定具体的被告人,但是多数被害人碍于面子或者出于家庭伦理、人情等原因,不愿意提起刑事诉讼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侵占他人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侵占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予以消费、出卖、毁灭、赠予他人,等等,对财物进行处分。拒不退还或交出,是指物主或有关机关单位要求退还或交出财物,而拒不退还或交出,以此表明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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